2026年3月30日,歐盟委員會正式發布了關于實施歐盟《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》(PPWR,即Regulation (EU) 2025/40)的指南C(2026) 2151及配套答疑文件(FAQ)。
PPWR已于2025年2月11日正式生效,并將自2026年8月12日起全面適用。
作為一項直接適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的法規,PPWR無需各國轉化立法,旨在建立覆蓋包裝全生命周期的統一法律框架。
該份指南和答疑文件,針對行業關注的諸多爭議性條款作出了重要澄清,尤其是紡織與鞋類行業中大量日常使用的包裝物料被納入監管范圍,以及化學品管控要求的進一步明確。
距離法規全面適用僅剩不到四個月,紡織及鞋類企業亟需采取行動。
“包裝”定義大幅擴張:紡織與鞋類首當其沖
本次指南對“何為包裝”作出了關鍵性澄清,其中多項內容直接觸及紡織與鞋類行業的日常運營:答疑文件明確指出,鞋類和服裝的防塵袋默認屬于包裝范疇。
此外,PPWR對包裝定義的收緊還體現在以下方面:與服裝一同銷售的衣架被認定為包裝;服裝或鞋類上的粘性標簽同樣被納入包裝范圍;無論天然纖維還是合成纖維制成的紡織袋,均被明確列為包裝材料類型。鞋盒、服裝包裝袋、吊牌、電商包裝等所有用于保護、搬運或展示產品的物料,均落入PPWR的監管范疇。
企業應重新梳理現有包裝物料清單,將防塵袋、衣架、標簽等此前可能被忽略的包裝材料納入合規管理體系,切勿遺漏。
化學品管控:重金屬限值全面生效,PFAS合規路徑明確
在化學品管控方面,PPWR Article 5設置了嚴格的物質限制要求,指南對此作出了關鍵性澄清。
重金屬限制(與94/62/EC指令要求內容相同)
鉛(Pb)、鎘(Cd)、汞(Hg)和六價鉻(Cr VI)的總和不得超過100mg/kg。該限值適用于所有包裝,無論其預期用途如何。
新增食品接觸包裝中的PFAS限制,于2026年8月12日生效
任意單個PFAS物質小于25ppb;
單個PFAS物質總和小于250ppb;
所有PFAS物質總和小于50ppm(包含PFAS聚合物)
如果總氟超過50 ppm,則制造商或進口商應向下游主體提供PFAS或非PFAS的氟含量證明。
關注物質(SoC)清單即將出臺
指南進一步確認,關注物質清單將在未來適時發布。關注物質的定義與ESPR一致,該清單將參考歐盟REACH法規的高度關注物質(SVHC)候選清單,以及歐盟CLP法規中的物質分類,屆時可能發布關注物質的含量限值及相關授權法規。
制造商與生產商角色厘清:品牌方需明確自身責任
本次指南對“制造商”(manufacturer)和“生產商”(producer)的定義作出了重要澄清。
制造商(負責PPWR可持續性要求的合規性):若包裝或帶包裝產品上標有特定公司名稱或商標,則該公司名稱或商標的所有者默認被視為制造商。對于銷售包裝和組合包裝,制造商通常為最終灌裝 / 加工并投放歐盟市場的主體(多為品牌方)制造商須對包裝進行符合性評估(conformity assessment),起草技術文檔(TD)和歐盟符合性聲明(DoC)。
生產商(負責生產者延伸責任EPR義務):是指在包裝預計將成為廢棄物的成員國境內,首次提供該包裝的經營者。生產商須承擔在該成員國境內管理廢棄物的費用。
對于在歐盟市場銷售產品的中國紡織與鞋類品牌而言,品牌所有者通常需承擔制造商的角色——即使包裝由第三方供應商生產,品牌方仍需對包裝的合規性負責。企業應盡快明確自身在各成員國中的角色定位。
其他核心合規要點概覽
除上述要點外,PPWR還涵蓋以下核心合規要求,紡織與鞋類企業亦需高度關注:
可回收性要求:從2030年1月1日起,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必須可回收,且可回收性能需達到A、B、C等級(可回收重量占比分別≥95%、≥80%、≥70%)。可回收性低于70%的包裝將被視為“技術上不可回收”,禁止投放歐盟市場。從2038年1月1日起,僅允許A、B等級的可回收包裝進入歐盟市場。
塑料包裝再生含量目標:其他塑料包裝(如服裝袋、快遞袋)自2030年起須含至少35%的消費后再生塑料,至2040年提升至65%。
包裝最小化:包裝必須減少重量和體積,減少到確保其功能性的最小必要程度,分組包裝、運輸包裝和電商包裝的空隙率不得超過50%。
標識與標簽:從2026年8月12日起,每個包裝單元必須具備可識別標識(類型、批次或序列號等)。從2027年起,包裝須標注生產者信息;從2028年起,須統一使用可回收性和分類標簽。
禁用一次性包裝:從2030年1月1日起,住宿業中用于化妝品、衛浴用品的單次使用小包裝將被禁止投放市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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